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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

2003-05-22 17:03 管理员

各院、系、研究所:

为切实保护专利权,促进专利实施,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第18号局长令,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》,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黑知发[2003]5号文件要求,及我校科发[2003]243号文件精神,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我校都将建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制度,现将开展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,请遵照执行:

一、科技处专利中心负责指导、管理我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工作。

二、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教师,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到专利中心备案。

三、专利中心向省知识产权局申请备案。

四、省知识产权局按照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》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核,对符合要求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,出具准予备案证明;不符合要求的,发出不予备案通知。

五、办理合同延期、提前解除、备案注销等手续时,应填写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变更申请表,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注销申请表。

六、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各一式二份。

(一)备案申请表

(二)合同副本

(三)专利证书或者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

(四)其他文件

 

 

科技处

2003521

发布者:王广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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